吉安县城区禁止大中型货车通行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6日 点击率:
吉县城管字〔2018〕67号
第一条 为配合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扬尘治理),创建整洁亮丽生态宜居城市,进一步缓解县城道路交通压力,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行区域
县城东至吉安大道(不含)、南至建设大道、西至福华路延伸线、北至瑶池路(不含)。
第三条 禁行车辆
大中型货车(黄牌车)。
第四条 限时通行
下列货车允许在23:00至06:00驶入禁行区域:(1)拉运粮食、食用油、冷冻食品(肉食、水产和家禽等)蔬菜、水果、蓄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大中型货车;(2)拉运大型机械、桥梁等无法分割物品经批准后的大中型货车;(3)拉运成品油、天然气的大中型货车。
第五条 批准通行
(1)禁行区域从事运输流散物体(包含但不限于余土、废渣、混凝土、砾石、煤、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采取全封闭运输。由施工单位向县城管大队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将审批原件报交警大队备案,交警大队根据工地和路线的实际情况,发放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指定通行路线,避开主要道路,设定通行时间,尽量减少道路交通的压力和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干扰。
(2)禁行区域内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市政抢修、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园林绿化,运粮、油、食品、成品油、天然气、农作物、农资、家具及生活物资的大中型货运车辆凭相关证明向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办理通行证(临时进城的也可向辖区中队申请报秩序科备案审批)。
(3)上述获准通行的大中型货车严禁在县城庐陵大道全段、富川路君山大道路口至二七路口路段通行。
第六条 通行证审批流程
1、由车主或企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所载物品、途径路线、车牌号码),并提供驾驶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建筑工地从事运输流散物体的车辆还需提供建筑运输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2、通行证分为临时(1-3天)、正式(4-60天)两种。
(1)临时通行证由交警大队各辖区中队审核,报交警大队分管大队领导审批后,再报交警大队秩序科备案,然后打印临时通行证。
(2)正式通行证由交警大队秩序科审核,报交警分管大队领导审批,再报交警大队秩序科备案,然后打印正式通行证。
第七条 经核准通行的车辆必须确保外观整洁,不得超标排放尾气,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交警大队、县城管局负责具体解释。
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吉安县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