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3日 点击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以及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现就在全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内容
重点围绕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等20类黑恶势力犯罪展开。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渗透农村基层组织、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引诱、胁迫、威逼在校学生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 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8.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9.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10.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 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1.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2.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3.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4.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5.组织、操纵非法上访、闹访的黑恶势力;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7.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8.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9.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20.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二、欢迎踊跃举报
凡是实施涉及以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三年,全县政法机关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除恶务尽”的决心,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迅速行动起来,主动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政法机关将予以奖励,并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三、举报方式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网络、实名或匿名、信函、到公安机关或通过其他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1.吉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796-8442337 ;
举报邮箱:jaxzfw@163.com;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吉安县委政法委
2.吉安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6-110、0796-8411342;
举报邮箱:jaxshb@126.com;
3.吉安县检察院
举报电话:0796-8444447;
举报邮箱:597875959@qq.com;
4.吉安县法院
举报电话:0796-8443095;
举报邮箱:jaxfy343100@sina.com;
5.吉安县司法局
举报电话:0796-8442349;
举报邮箱:jaxsfj2006@163.com
电话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电子邮箱、信件举报不受时间限制。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018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