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2日 点击率:
吉县扫黑字〔2018〕2号
各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吉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吉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6月12日
吉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辟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渗透农村基层组织、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组织策划、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引诱、胁迫、威逼在校学生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 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8.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9.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10.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 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1.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 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2.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3.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4.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5.组织、操纵非法上访、闹访的黑恶势力;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7.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8.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9.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20.非法开采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黑恶势力;
21.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二、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县扫黑办8446115、8446118、8442337,县公安局110、8411342,县检察院8444447,县法院8443095,县司法局8442349,,县纪委12388)、网络(县扫黑办电子邮箱:jaxzfw@163.com;县公安局电子邮箱:jaxshb@126.com)或其他方式举报吉安县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三、奖励标准
县级负责奖励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案件经法院作出黑恶势力犯罪终审判决后,由原侦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县政法委审核,报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奖励,县财政据实核拨。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5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3万元;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2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犯罪行为予以逮捕的,每批准逮捕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终审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终审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抓获其他涉黑涉恶网上逃犯或负案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要求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五、奖励发放
1.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办理案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2.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附则
1.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上级交办和乡镇及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受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
2.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受理、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一律按程序移交县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核查。公安机关对举报线索应在六十日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3.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受理和核查的举报线索终身负责。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县公安局扫黑办负责每月收集、统计县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奖励情况,并报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由吉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