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交易字〔2018〕2号
各有关单位,各投标人:
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赣公管〔2017〕3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现就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规范如下:
一、未中标(竞得)人保证金退还程序。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流标流拍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意见书》,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还笔数及退还总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意见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性办理未中标(竞得)人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中标(竞得)人保证金退还程序。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与中标(竞得)人签订项目合同后,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意见书》,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还笔数及退还总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意见书》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规定,交易中心不再为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提供将中标(竞得)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金的服务,而是将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退回至中标(竞得)人保证金原提交账户。
三、涉质疑、投诉等投标人保证金退还程序。因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处置结果,可以退还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意见书》,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还笔数及退还总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意见书》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有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书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应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不予退还意见书》,并附相关部门处理决定书,交易中心接到《保证金不予退还意见书》后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吉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