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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昌吉赣客专吉安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1日  点击率:

吉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昌吉赣客专吉安县段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吉安县人民政府于­2017517日作出征收决定,对昌吉赣客专吉安县段征地红线图范围内所涉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吉安县政府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吉安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吉安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征收人: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吉安县敦厚镇店下村(原高塘粮管所用地)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要点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

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通过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认。

  (二)被征收人的房屋基本情况、诉求及理由

  被征收人位于吉安县敦厚镇店下村(原高塘粮所用地)的国有土地面积6048.42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2154.97平方米,属昌吉赣客专征地红线图范围内土地面积为2107.33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1830.78平方米(其中未办房产证面积:361.15平方米)。该宗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设有抵押权,土地上房屋全部被法院查封。被征收人要求产权置换,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获支持,故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三、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费金额6380080元(大写:陆佰叁拾捌万零捌拾元整),搬迁补偿费用;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共计6383080元(大写:陆佰叁拾捌万叁仟零捌拾元整)。

  (三)搬迁期限: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县人民政府

               201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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