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2日 点击率:
赣扶移字[2014]3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设区市、58个相关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局)、财政局:
为切实提升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工作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贫困群众通过发展扶贫产业脱贫致富,经认真总结研究并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对2013年下发的《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制定抓好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
附件: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附件:
江西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产业化扶贫和精准扶贫的工作部署,根据我省新一轮扶贫开发重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扶贫的重大举措,现就省级专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产业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业扶贫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有关县(市、区)发展扶贫产业,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每县的1000万元财政资金。
第二条实施产业扶贫项目以省级财政安排到县产业扶贫资金为粘合剂,统筹整合驻县定点扶贫省(军)级领导及省直部门、国有企业筹措的资金、扶贫开发和各条渠道的涉农投入、县级向上争取和自行筹措的投入、群众的自我投入、各级派驻贫困村定点扶贫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用于产业的帮扶投入等。
第三条实施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坚持以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培育各具特色的扶贫主导产业,夯实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的基础。
第二章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的扶持对象和投向
第四条产业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贫困户
产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二)贫困村
1、产业扶贫资金项目以省定贫困村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优先安排连片的省定贫困村,力争对省定贫困村全覆盖。省定贫困村较少的县(市、区)在优先扶持省定贫困村的基础上可扩大到设区市、县(市、区)自定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
2、支持贫困村产业扶贫,首先要积极组织和引导贫困村在县(市、区)重点发展的高效优势主导产业中,选择一个适合本村发展的产业作为主攻对象,以提高专业化和产业化水平;同时促其将有发展该产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及其他农户组成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着力提高其组织化程度。
3、要着力提高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创新资金的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着力破解资金不足这个制约扶贫产业瓶颈问题。产业发展资金可支持贫困村合作组织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补助和产业发展直补奖励。
4、支持发展贫困户参与的连片开发产业项目。
5、在扶持产业发展中,要充分体现差别化扶持要求,体现精准扶贫要求。各地要制定风险补偿贷款、贷款贴息和产业直补等对贫困户的优惠政策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可能多的吸收贫困户加入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产业扶贫资金的主要投向:
产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能直接参与、直接受益、稳定增收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服务项目和其他贫困户能增加收入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产业扶贫资金扶持项目的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应在科学制定产业扶贫规划的基础上,每年编制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内容是:
(一)项目实施地点及名称;
(二)项目实施背景及条件;
(三)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扶贫效益和预期目标;
(五)项目安排产业扶贫资金及整合其他投入情况;
(六)项目实施周期及完成时间;
(七)项目实施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负责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工作;批准后报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备案;设区市汇总后报省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先拨付到贷款银行,如需补偿,批准后进行补偿。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考评,完善协调统一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条实施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推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及工程审计制,基地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项目法人制,设立项目标识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有变更的,应按程序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依据批准的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市、区)负责逐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扶贫部门做好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具体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落实、及时拨付及资金使用管理总体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底以设区市为单位对所辖县(市、区)产业扶贫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厅,其专题报告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为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产业扶贫资金用于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产业扶贫资金的分配将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设区市扶贫和移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起实行。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