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1日 点击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使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中学校、民办高中、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凡本县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留级、毕业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在市教育局的统一指导下,由县教育局协助管理;初中、小学学籍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学校要配合县教育局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教导处负责,严格管理,妥善保存学籍档案。
二、入学与建籍
第四条 幼儿园教育实行三年制,达到规定年龄后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园,按年龄编班,小班招收年满3周岁幼儿,中班招收年满4周岁幼儿,大班招收年满5周岁幼儿。班额: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不得超过35人。
学前班教育实行一年制,年满5周岁的幼儿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班额不得超过35人。学前班学生人数达到20人(含20人)以上,必须单独编班,不准编入一年级随班就读。县城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五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在班额不超过45人的情况下,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有关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入学年龄,但不得小于5周岁10个月。入学后填写《吉安县义务教育管理卡》,凡编入一年级就读的学生必须全部建立学籍。
根据《义务教育法》中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县城小学实行划片招生,属县城非农业户口,居住在富川路以东的适龄儿童入海尔希望小学就读;居住在富川路以西龙湖环湖北路延伸到大岭巷以南的适龄儿童入实验小学就读;居住在其他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城关一小就读。
敦厚镇马甫、连山村委会、良种场、瑶池村委会古泽洲、樟溪自然村,厚丰村委会第7、8村民小组、梨塘村委会坑尾自然村的适龄儿童入海尔希望小学就读;瑶前村委会的适龄儿童入城关一小就读;社前、金家村委会的适龄儿童入实验小学就读。
进县城工业园区或井开区(由吉安县托管期间)务工人员和县城经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簿)人员子女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按就近入学原则入相应小学就读。其他务工人员子女小学一年级新生入敦厚小学就读。
第六条 升入初级中学学生凭初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填写《吉安县初中学生学籍表》,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根据《义务教育法》中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县城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属县城非农业户口,居住在富川路以东的适龄少年录取在文山学校;居住在富川路以西龙湖环湖北路延伸到大岭巷以南的适龄少年录取在城关中学;居住在其他区域的适龄少年录取在城北中学。
敦厚镇农业户籍的适龄少年以村委为单位划分学区录入初中。属马甫、禾埠、梨塘、连山四个村委会及瑶池村委会第1、8、13村民小组的适龄少年录取在文山学校;属敦厚、罗家、瑶前三个村委会及瑶池村委会第2、3、4、5、6、7、9、10、11、12村民小组的适龄少年录取在城北中学;属金家、社前、对门、塖上、店下、竹山、乌石、南街、仓田、下岭、廖家11个村委会及高塘社区的适龄少年录取在城关中学。厚丰村委会的适龄少年以居住地划分学区,就近录入初中就读。
农村小学毕业生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生符合转录条件(同转学条件),经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可在录取时直接办理县城初中转录手续。
在坚持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下,对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学区内优先安排就学。
第七条 升入普通高中学生凭高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录取学校应在新生报到注册3周内完成新生报批手续,并为学生建立一人一档的电子学籍档案,新生学籍花名册(含电子文本)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县教育局教育股,县教育局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各高中的新生电子学籍总册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学生领取通知书一个月内不到学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以后也不得补办学籍。学校要及时将申请延期注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情况书面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最长的时限为一年。
外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初中毕业需到县中、二中就读高中,必须在本县参加中考并达到当年的录取分数线。
驻县军人子女上高中择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转学与借读
第八条 农村小学、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入县城学校就读,凭相关证件办理转学手续。
1、家庭户口或学生本人户口在县城,学生父母在县城购买或自置了房屋,凭户口簿(转入县城学校就读的依据)和房产证(按规定区域安排就读学校的依据)原件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父母一方离开农村进县工业园区或井开区(由吉安县托管期间)务工达到3个月以上,凭户口簿、企业和工业园区签字盖章的《吉安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登记表》、近三个月的工资表、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转学证办理转学手续,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凭户口簿、劳动合同或务工单位证明办理转学手续,读小学的可入敦厚小学就读,初中可入城关中学就读。若是外县户口,还必须到本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3、学生父母在县城经商,凭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簿办理转学手续,按就近入学原则,入相应的小学和初中。
4、学生父母在本县投资办实业,凭户口簿和客商证、工商注册登记簿,按就近入学原则办理转学手续。
5、军人因工作调动、退伍转业等,其子女需转学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退伍转业军人子女,凭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就近入学原则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小学生在本乡镇内转学,由中心小学审批。农村小学、初中学生县内跨乡镇转学由县教育局教育股学籍管理干部直接办理。县内农村小学、初中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的,要求转入县城学校由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批,特殊情况要求从农村转入县城学校、学生跨县转学以及高中学生转学由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
外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转入本县高中就读,可优先安排,但需按规定收取择校费。高中学生转学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一般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专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生不能转入公办高中,高中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县城两所公办高中一般不互相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十条 转学手续办理流程:
1、县内农村学校跨乡镇转学:转出学校填写《吉安县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教育局教育股学籍管理干部审批登记,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转入学校登记注册。
2、本县农村学校转入县城学校:转出学校填写《吉安县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凭相关有效证件到县教育局审批,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凭学校签署意见的转学联系卡到县教育局进行学籍管理登记注册→转入学校登记注册。
3、进县城工业园区或井开区(由吉安县托管期间)务工人员子女转入县城义务教育学校:企业统一填写《吉安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登记表》,并签字盖章→企业派相关科室负责人持有效证件到教育局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家长持审批的材料带小孩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有关园区企业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相关学校可不予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同时,县教育局将相应核减该企业转学指标。
学生入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后,其父母若离开本县工业园区或井开区企业,该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转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4、转出县外学校:转出学校填写《吉安县中小学生转学联系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入学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小学由教育股股长审批)→教育股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登记注销→转入学校注册登记。
5、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转入县城公、民办幼儿园就读,可持户口簿直接到有关幼儿园报到入学。
6、为维护和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统一安排转学手续办理时间,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后10天内办理好转学手续,除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无法在原学校继续正常就读外,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7、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本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借读。确需到他校借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原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并安排到相关学校借读。跨县借读需严格控制,由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接收未经审批的借读生。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因病必须休养或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连续休学不能超过2年。休学生复学时仍使用原学籍号。
第十二条 休学、复学手续办理流程: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医疗费发票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具休学证明,并加盖公章→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批(高中),教育股登记注册→学校登记注册。
2、休学期期满需按时复学,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书和休学证由学校审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县教育局教育股审验登记注册→学校登记注册。
五、留级与审批
第十三条 小学3-5年级和初、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可留级,但必须坚持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原则。按各年级在校学生数计算,小学三、四年级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五年级控制在1%以内,初、高中非毕业年级控制在5%以内。农村学校学生转入县城学校,不得安排学生留级,自愿要求留级,需报教育局教育股审批。
第十四条 留级手续办理流程:学校按规定比例确定留级名单→填写《留级学生审批表》(学生提出申请、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班主任签名)、《留级学生花名册》,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县教育局教育股汇总,登记造册→教育局分管局长统一审批→学校登记注册。
六、毕业与颁证
第十五条 小学生修满6年和规定的课程者准予毕业;初中生修满3年和规定的课程且参加当年中考者准予毕业,由县教育局颁发毕业证书;凡具有我省高中学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市教育局颁发毕业证书。(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含)以上;(2)三年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必修116学分、选修Ⅰ至少22学分、选修Ⅱ至少6学分);(3)参加并通过省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
高中毕业证发放实行报批程序,即由各高中学校先报批本校毕(结)业学生名单,再由市教育局统一验印。正常报批、验印时间为每年5月,补报批验印每年安排一次,时间为10月。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没有全部合格,体育成绩不达标或未取得我省高中学籍,不符合规定毕业条件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补考成绩合格后,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往届初中毕业证遗失,由县教育局教育股补发。若需补办,按下列程序办理补证手续:遗失毕业证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贴一张免冠2寸照片→学校审核无误后,注明学籍号、毕业证号,在照片上加盖骑缝章→个人准备一张与申请上同底同大小的照片,持学校审核、验章的申请书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补证手续。
往届高中毕业证遗失,由市教育局基教科补发学历证明。若需补办,由遗失毕业证者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凭当年高中学籍表先到县教育局教育股验审,并签署意见,再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补证手续。
未经学校审核、验章或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补办。
七、评估与考核
第十七条 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列入全县中小学学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内容,并按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评估办法对学校进行考核。
八、附则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原下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废止,统一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