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6日 点击率:
近日,鹿心社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了《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全国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近10年来先后发生2005年九江5.7级破坏性地震,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10年洪涝灾害等特大自然灾害,近两年多次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风雹灾害等,今年上半年全省又出现大范围暴雨洪涝灾害,救灾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近5年来,我省共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28.5亿元,专门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救助、旱灾救助、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等,平均每年救助受灾群众300万人次。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救助准备措施不够完备、应急响应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救灾能力建设滞后等。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加快制定我省《办法》,是加强和规范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迫切需要。
《办法》共28条,对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灾前救助准备、灾害应急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以及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办法》规定,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办法》指出,要建立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机制,确保救灾款物及时拨付到位。《办法》明确,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办法》还明确,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
《办法》的出台,从法规上充分肯定了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工作原则、政策制度、经验方法,标志着我省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依法行政的历史新阶段。《办法》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灾害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对于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