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规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1日 点击率:
为进一步规范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调查建档
春荒(每年3月至5月)、冬令(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灾民生活救助,主要解决因灾造成的农村居民吃饭、穿衣、过冬棉衣被、医治伤病等基本生活困难。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春荒、冬令调查、统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况和数据。
(一)调查时间。冬令调查时间:每年9月15号至9月30号;春荒调查时间:每年12月15日至30日。
(二)调查内容。
1、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耕地面积、粮食收成、其他经济收入(含外出打工收入)、家庭年总收入,年支出费用(基本生活费用、治病、小孩上学等)。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减产粮食数量、倒损房屋、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和人员伤病等。
3、需救助情况。现有存粮数量、能自购粮食数量、邻里互助可解决粮食数量、自我保障的时段(月);需救助人口、需救助粮食数量、救助的时段(月);需衣被救济人口、需衣被救助种类及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已得到救助金额、物品等。
(三)建立台帐。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入户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乡建立当年冬令和次年春荒需救济人口台帐和调查档案,并进行统计汇总。
二、制定灾民生活救助计划
在调查摸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分别制定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委会、行政村数,农业人口、农户总数,财政收入,粮食播种面积、计划粮食总产量;受灾种类、受灾乡(镇)、村委会、行政村数,受灾人口、受灾农户数、受灾面积、绝收面积、粮食减产数量等情况。
2、缺粮的重点区域(乡、村)、农户及人口数、缺粮数量、分类缺粮时段情况(缺粮1个月、2个月和3个月以上的户数及人数);缺衣少被、需伤病救济等情况。
3、计划通过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及采取其他措施分别可解决多少户、多少人的口粮和衣被数量。
4、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可解决救助粮食、衣被的缺口数量。
5、存在的资金缺口及需上级政府补助的要求。
三、统计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
冬令:每年10月10日前,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分乡镇、村数据)、救助计划。同时,以政府名方向市级政府上报冬令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抄送市级民政、财政部门(省直管县同时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春荒:每年1月10日前,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分乡镇、村数据)、救助计划。同时,以政府名方向市级政府上报冬令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抄送市级民政、财政部门(省直管县同时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冬令、春荒报表、救助计划和请款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表(含分县数据),撰写市级救助计划,分别于10月15日(冬令)、1月15日(春荒)前报省民政厅。同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上报请款报告,并抄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在接到设区市民政局的报表和救助计划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的统计数据及省级救助计划,分别于10月20日(冬令)和1月20日(春荒)前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分县数据)、全省救助计划上报民政部。并代省政府草拟请款报告,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的统计情况和救助计划,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缺粮乡(镇)、村需救助情况的核查、评估。省民政厅对重灾县、山区、库区县的缺粮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评估,保证救助计划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政府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四、资金拨付
省民政厅和设区市民政局:
接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寺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由财政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必须在15日内下达到县级。
县级民政部门:
接到市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省直管县接到省财政厅、民政厅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商财政部门后,报县级政府审批,由财政和民政部门联合发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市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省直管县将拨款文件报市级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救济资金务必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在上级冬令、春荒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市、县要先安排本级财政列支的救灾事业费,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五、组织实施
(一)救助对象的确定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措的救济资金情况,对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依照入户调查建立的《需救济人口台帐》,坚持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合理确定实际需政府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款物,最后形成灾民救助方案。
1、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救助对象个人申请和调查核实情况,分别评议本需政府救助的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分类填写《灾民救助花名册》报乡镇审核。《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详细地址、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2、乡镇审核。乡镇根据村委会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进行调查了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对符合救助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救助对象,及时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的对象,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确定的救助对象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形成市级灾民救助方案,连同市级《灾民救助花名册》(分县数据)电子文本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救助对象分类和救助标准
以口粮救助为主,对灾民特困户辅之以必要的现金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至少一斤大米。救助时段按救助对象的划分,实施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
一类救助对象和标准:
1、因灾、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灾民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2、因灾无自救能力的“双缺”(缺口粮、缺劳动力)户。
以上对象原则上冬令、春荒期间按3个月口粮救济。
二类救助对象和标准:
1、农作物受灾面积达90%,绝收面积达70%,有一定自救能力的受灾户;
2、当年粮食基本绝受,但通过生产自救可解决救助时段内1/3口粮的受灾户。
以上对象原则上冬令、春荒期间按2个月口粮救济。
三类救助对象和标准:
1、农作物受灾面积达805,绝收面积达50%,有较强自救能力的受灾户;
2、当年收成粮食自给不足,但通过外出打工等途径可解决救助时段内2/3口粮的受灾户。
以上对象原则上冬令、春荒期间按1个月口粮救济。
(三)救济粮的采购
救济粮的采购,由县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从国有粮食企业或具有粮食经营购销资格的企业购买,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包括确保粮食数量、质量、交付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购粮供粮合同。救济粮要统一包装、统一标识。对救灾救济粮的采购、分配、发放等环节的原始凭证或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四)救助款物发放
1、县级或乡镇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其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卡》由县级民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公章。
2、救助对象凭《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
3、灾民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落实到位。
六、监督检查
1、通报资金下拨情况。为督促春荒、冬令救济资金尽快下拨,省民政厅从资金下拨之日起,每隔5天通报一次各地资金下拨进度情况,直至资金全部落实到灾民手中。对不及时下拨救济资金的进行批评,并酌情在下一次拨付救灾资金时,采取缓拨或减少补助数额。
2、公示资金分配方案。救济交错下拨分配方案确定后,省、市、县(市、区)、乡(镇)都要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3、检查资金落实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对每个时段发放的救济款物都要进行跟踪检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重点检查县(市、区)、乡(镇)、灾民三个层面。
县(市、区)检查内容:①灾民生活救助方案、计划救助人数、救济金额;②下拨救济资金总额,其中上级下拨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数额;③发放《灾民救助卡》数量和救助人数、救济金额。
乡(镇)检查内容:①上级下拨救灾款物数量;②实际发放款物数量;③分类救助花名册;④款物到位情况(百分比)。
灾民检查内容:①家庭及受灾情况;②救助类别;③救助款物落实情况;④灾民的意见和建议。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