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1日 点击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向中央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救灾款分配要以保障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对救灾款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等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对救灾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上述救灾款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政府部门周转金的要求,现再次重申,各地一律不得从救灾款中提取救灾扶贫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不许直接或间接用救灾款设置和发放周转金。对以前年度提取和建立的周转金要认真清理整顿。清理回收的资金和原来设置的周转金,一律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专项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及仓储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对现有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已到期的借款,要抓紧清收。对有能力偿还而故意赖账不还的单位,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产、或者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已经形成呆账或者确实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可采取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办法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于1999年6月底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将在各地清理整顿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四、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
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民政部、财政部不再承担救灾保险超赔付责任。目前已经实行救灾保险试点的县(市)如果继续进行试点工作,由地方自行承担超赔付责任,但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停止试点的地区,应做好善后工作。请有关地区按此精神,尽快作出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报民政部、财政部。
五、建立健全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下拨中央和地方救灾款,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民政部、财政部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中央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分别于每年的4月、9月和次年1月填报《省级救灾款支出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报民政部、财政部。
六、积极筹措资金,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为进一步推动救灾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我国灾害管理水平,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投入,尽快建立中央和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增加救灾工作科技含量,提高救灾部门的装备水平。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98年建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全国设立了8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点。有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快仓储设施的建设进度,配备得力的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储备、调运任务的完成。没有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地方,也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本地救灾物资储备,以形成覆盖全国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经常化的需要。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资金,以支持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政救灾部门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方面装备落后状况,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救灾科研工作,加快灾情评估核查、救灾预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科研步伐。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装备、科研及业务经费,支持和促进救灾工作,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