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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1日  点击率:

劳动权益

1.劳动者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遇到工伤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受伤者应凭工伤认定书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凭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5、怎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吉安县劳动保障监察、仲裁投诉电话:0796--84423368445506.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但投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        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        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4、        被投诉单位在吉安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同时提供身份证、与被投诉单位有关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工号牌等)、被投诉单位违法依据(如押金条等)。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5名,并填写《委托书》。

6、哪些事项与情形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

以下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7.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8、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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