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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县职业教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0日  点击率:

 

吉县教发〔201310

 

关于印发吉安县职业教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

 

各中职学校:

现将《吉安县职业教育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校依法依规办学,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强化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抄报:县委书记刘洪  县政府县长李克坚  县委常委、

宣传部长闵赛珍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榕 

县政府副县长夏经智  县政协副主席罗晓忠

抄送:县审计局


 

吉安县职业教育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6号),加快提升我县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促进全县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围绕守法规、保安全、重实效、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实施职业教育奖励,对促进我县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实施职业教育奖励,旨在促使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循章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稳定优化教师队伍;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二、奖励内容

(一)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稳定,能依法办学,无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创示范校

学校争创名校,争创国家、省级中等职业学校示范校或重点校。

(三)精品专业

学校积极申报并获得省级精品专业和市级精品专业,提升了学校课程专业质量,促进了学校打造精品专业。

(四)技能大赛

学校积极组队参加省、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展示中职学校教学成效,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对取得了优异成绩。

(五)招生送工

完成市教育局下达我县中职招生计划和县政府下达我局招工任务,如期完成县教育局分配的中职招生计划(含面向非应届毕业生招收的学历教育)和招工任务。

(六)项目投入

学校加大投入,有计划地投入建设重点项目或添置教学设备,完善实验基地或教学设施设备,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县职业教育做大做强,鼓励先进,按照评估内容每年对中职学校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总分达到90分以上,奖励20万元;评估总分为85-89分,奖励15万元;评估总分为75-84分,奖励10万元;评估总分在75分以下,不予以奖励。评估主要内容为安全管理、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办学成效等,各项评估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安全管理(12分)

1.实行校园安全责任制,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3)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3)

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演练,对问题整改及时到位。(3)

4.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3)

(二)办学条件(12分)

1.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求的相应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3)

2有与所设专业相应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3)

3.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计算机、多媒体教室。(3)

4.有足量的适用师生阅读的图书、满足学校教学需要的仪器、器材。(3)

(三)办学行为(6分)

依法办学,依规处事,无违规招生、收费、征订教材、体罚学生现象。(6分)

(四)办学成效(70分)

1.当年获市教育局年度检查评估优秀等次奖(35),良好等次奖(25)

2.完成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本县工业园区送工任务 (10)

3.三年保留率达80%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 ,其中本县就业率达70%以上(以学校年报数为依据,10分)。

4.当年获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专业一等奖(15分)、两个(含)以上专业二等奖(12分)、三个(含)以上专业三等奖(10分);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专业一等奖(10)、两个(含)以上专业二等奖(8分)、三个(含)以上专业三等奖(5分);获市级团体总分奖(5)。若当年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奖、市级团体奖,就高得分。

(五)加分部分

1.当年获国家级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学校或重点学校称号(10),省级示范校或重点学校称号(5)。若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校或重点学校称号,就高得分。

2.当年获省级精品专业称号(10)、市级称号(5)。若同一个专业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精品专业称号,就高得分。

3.某项工作在全市推广(5分)、在全县推广(4分)。

四、其他事项

1、每年由县教育局与县财政组成联合评估组,对职业学校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为每年6月份(与全县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同时进行)。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受到查处的一票否决,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实施任何奖励。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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