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1日 点击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1文号:吉府办发〔2013〕14号来源:市政府办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180-93 2002年版)、《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吉府发〔201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幼儿园是城市学前教育的重要载体,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时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按照居住区规划的居住人口“每千人30名幼儿”的规划标准建设幼儿园。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配套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含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由政府根据规划需要选择临近地块配建幼儿园。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因需要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以及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要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未按要求报批的,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师安全。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纳入总体验收。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将幼儿园及相关资料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幼儿园后,应依法向市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可采取其他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纳入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无权擅自改建、扩建、拆除或闲置。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幼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挪作他用或长期闲置。
第十三条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及辖区政府组建联合执法组织,对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