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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吉安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运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7日  点击率:

吉县卫监字[2013]2

 

关于下发《吉安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

运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吉安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运行规定》下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吉安县卫生监督所

                      2013325 

 

吉安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运行规定

 

为加强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管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卫生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克服案件处理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所卫生监督员的责任分工案件承办人以案件发生地的主要责任监督员为第一承办人协助责任监督员第二承办人,若第一承办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由第二承办人承办并做好交接。

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江西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来定标准。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案卷审查—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处罚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1受理。

对下列案件,应当由案件发生地的主要责任监督员1天内制作案件受理记录,送所分管所长签字同意后受理。

1)在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监测机构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

5)其他案源。

2、立案报告

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案件发生地的主要责任监督员2日内报卫生局分管局长同意后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原则上应有第一承办人和第二承办人在内)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辖区管辖。

3、调查取证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原则上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第一承办人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送第二承办人复核后报监督科登记审核

监测案件调查取证不超过10天,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或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向所长申请批准延期,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4、案件审核

监督科接到提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审核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所分管所长终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5、组织合议

案件材料经所分管所长终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所分管所长牵头,组织合议人员对案件处罚情况作出讨论,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结束后应2个工作日内做出合议记录,合议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6、告知申辩

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第一承办人在制作合议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的,原则上在申辩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合议。

根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的,在合议记录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若当事人前来提交听证申请,由第一承办人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书面文书,送所分管所长审核并送达。

7、处罚决定

第一承办人根据合议结果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送县卫生局领导审核签字。

8、送达执行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第一承办人在规定期满后2个月内制作申请书,送所分管所长、县卫生局领导审核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以收到罚没款缴款单为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第一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县卫生局领导审批。案件办结后,第一承办人应在10天内将案卷材料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10、应诉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由第一承办人负责应诉相关准备工作,并提请所分管所长、县卫生局领导审核。

11、案件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需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第一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移送申请,并与移送案卷一起送所分管所长审核,由所分管所长提请所长、县卫生局局长批准。

(二)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的卫生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做出之日起3日内报监督科审核登记,案件办结后,第一承办人应在10天内将案卷材料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四、查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五、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应当立案查处的不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的,使用简易程序,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二)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及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四)实施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和相关法律文书的;

(五)执法人员违反相关程序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六)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程序错误,证据不足,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收集证据,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七)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减轻处罚。

(八)擅自突破自由裁量权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需移送司法机关的不呈报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当事人不履行或者难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私自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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