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7日 点击率: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的分配和管理,提高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灾情统计制度,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制定,迅速调查、了解、掌握当地灾情。设区市民政局要在12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县级民政部门在报设区市的同时,也可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告。对灾情数据的统计、核定和报告,要做到专人负责。各组(市、区)民政局灾情信息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由设区市汇总后,请于10月30日报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备案,以确保灾情信息报告的及时和畅通。
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调查核实灾情,按照自救能力分类排队,登记造册。特别是对因灾倒房户、因灾缺粮户,县(市、区)民政局要直接掌握到村到户,设区市民政局要掌握到乡(镇)。对因灾死亡人员,要逐个核实,并提供名册。设区市民政局要及时将核定后的灾情,按分县灾情数据通过全省救灾信息系统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初步判断为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将会同水利、农业、气象、统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重大自然灾害区域,并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的评估报告。
二、严格遵循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以下简称省级救灾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补助我省的救灾资金和省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一是应急救灾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性灾害,重点解决灾害发生过程中,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所需要的费用和转移安置阶段灾民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恢复重建资金。解决灾后恢复阶段灾民的生活困难,重点解决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三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三、严格规范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
当遭受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各设区市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定难以解决地,可申请适当补助。各设区市应以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款报告,同时,设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设区市分县灾情统计表》(表格样式见赣民字[2002]161号)。各地报告灾情,要做到准确、客观,灾情报告要做到背景资料翔实(如雨情、水情等)、指标完整、计量单位规范、符合逻辑、救灾措施具体。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在紧急情况下,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同时,抄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办理
根据省政府指示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救灾应急资金申请,省民政厅按照灾情评估结果,提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经上级省政府同意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设区市政府申请新灾救济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的报告后,省民政厅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按照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或省级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情况,提出补助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经上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办理。
(三)拨付
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将中央或省级救灾资金下达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财政部、民政部和各有关部门。原则上春荒救济资金在3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2月中旬前下拨。拨付新灾救济资金时,要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四、严格监督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接到省财政厅、民政厅拨款文件后,由设区市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救灾应急资金应地7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1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在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各地要以强化管理,建立机制为重点,增强效益意识,提高救济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完善规范救灾专户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灾害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在基层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
省民政厅、财政厅对救灾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省级救灾资金的地方,如再发生特大重大自然灾害要求补助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