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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十二五规划

作者: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5日  点击率:

吉安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政府的要求,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15年基本建成具有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的法治政府。

  (一)体制方面: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基本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县乡(镇)政府之间、县政府与各部门之间的权限明确,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二)法制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老百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政府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公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全局性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向乡(镇)人大报告,并同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办、监察局、各行政机关)

  2、县政府、县政府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专家咨询机构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事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

  3、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参加会议成员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 (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4、建立决策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保密的事项外,行政决策的项目、议题、依据、过程、结果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5、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或者社会机构定期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做到行政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法制办、相关部门)

  2、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规定征求意见,并修改形成草案后提交县政府审议。(法制办、相关部门)

  3、扩大政府制度建设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办、相关部门)

  4、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适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法制办、相关部门)

  5、建立并实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定期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法制办、相关部门)

6、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在县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成册。县政府公报免费向社会发放。(政府办、法制 办)

7、完善现行文件查询制度,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县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均要进行整理登记并及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法制办、档案局、各行政机关)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编 办、法制办)

  2、进一步精简机构,科学合理划分职能。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救济职能分离与综合的要求,调整政府组成部门的数量与职能,使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更加科学、精简、高效。(政府办、编办、法制办)

  3、进一步推进乡(镇)级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和规范镇政府职能,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编办、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法制办)

  4、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所有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均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离,改革为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依法予以注销。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管理、执法职能与经营彻底脱离,并加以规范。(人事局、编办、发改委、法制办)

  5、依法调控经济,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增强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改委、工信委、工商局、建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交通局、文广局)

  6、按照法治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逐步将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等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实行行业自律。鼓励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民政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局)

  7、积极履行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管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政府办、相关部门)

  8、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为社会提供快捷、简便的信息服务渠道,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编办)

  9、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行政许可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完善和探索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新机制。(法制办、监察局、编办、行政服务中心)

  10、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媒体、档案、图书馆、社区服务、电信服务、广播电视等信息公开渠道,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实现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办、发改委、监察局)

  11、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助、配合行政主体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行政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行政指导不得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订立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合同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决定。(政府办、法制办、相关部门)

  12、政府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加强政府采购、行政合同等方面的信用建设。(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相关部门)

  13、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

14、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装备以及基本建设等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局)

  15、规范行政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严禁以收定支收支挂钩。(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法制办)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政府办、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经审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予以登记并公告。(编办、法制办、人事局)

3、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机关对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说明理由。(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4、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合法、合理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采信。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以及重大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5、研究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政府办、法制办、编办)

  6、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说明理由义务。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7、行政处罚应当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除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本机关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处理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经领导集体讨论方可决定。讨论情况应当记录并归入案卷。(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8、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详细记录、收集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做好存档和整理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指导。(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9、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机制,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法制办、编办、监察局、人事局)

10、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查处。(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五)处理应急事件,化解社会矛盾。

  1、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职责范围,针对易引发民事纠纷、产生社会矛盾的问题,完善矛盾排查、信息报告和调处机制。(政府办、司法局、信访局、相关部门)

  2、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整合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政府调处纠纷的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中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信访局、司法局、相关部门)

  3、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办、相关部门)

  4、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依法开展调处民事纠纷工作。加强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矛盾调解中心的作用。探索在各类协会、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并开展工作。(司法局、信访局、法制办)

  5、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亲民化建设。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局、监察局、法制办)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和人民政协的监督,使监督的主要事项、程序和责任制度化、法律化。(政府办、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支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干预或变相干预行政审判活动。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全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政府办、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充分发挥县行政投诉机构的作用,积极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监察局、法制办、各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研使专项监督职权。拓展审计、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积极开展效益审计、效能监察、执法监踌等工作;建立向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监察和审计结果的制度;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认真处理。(政府办、监察局、审计局)

5、创新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对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要及时进行督查,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 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物价局)

  6、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 审理简易程序等便民措施,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

  7、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经过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政府办、法制办、相关部门)

  8、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

  9、健全行政赔偿和追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严格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积极探索在行政赔偿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调解制度。(法制办、财政局)

  10、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法制办、财政局、相关部门)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落实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培训列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人事局、司法局、法制办)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统一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合格比例超过5%的,其所在行政机关不得评为先进。(人事局、司法局、法制办)

  3、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5天,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和学习时间的或者行政执法知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办、司法局、各行政机关)

4、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司法局、法制办、相关部门)

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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